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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員之評量合格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換發;每次換發之有效期限為六年。
申請換發者,應檢附參加主管機關主辦或認可之水下文化資產相關領域研習課程累計一定時數之證明,其中應包含至少三小時以上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課程。
前項證明文件以原評量合格有效期限內取得者為限。
逾期未申請換發合格證書者,原證書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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