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前條有關各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訓練之報名、參加資格、課程規劃與時數、教材編定、評量、費用及收費方式等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主管機關為規劃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課程內容、時數、評量等事項,應參酌納入相關國際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