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完整個案資料,應考量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性質及該等水下文化資產之材質,其書面、電磁紀錄及實體遺物以合一存放在單一機關(構)為原則。屬分別存放而有重組、重現之需要,經主管機關要求或指示辦理者,保存、典藏機關(構)應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