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其他適當保存方式,包括主管機關依該水下文化資產材質、其與周遭狀況、人為及自然干擾因素等,設置下列適當防護物,並實施監測:一、覆蓋沙包或地工織物。二、架設防護網、掩體或固定設施。三、自然沙土沉積。四、設置障礙物。五、裝置人工海(水)草。六、其他保存、保護及管理之預防性或搶救性措施。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辦理水下文化資產之現地保存,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