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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任何涉及水下文化資產之活動,應避免不必要干擾人類遺骸或歷史悠久之遺址。
水下文化資產不得作為商業開發之標的。
但為協助公眾親近、教育宣導,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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