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未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已出水者,未立即送交主管機關處理。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進入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或暫時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