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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主管機關為監督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到場實施檢查,受檢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受檢人員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之虞,主管機關得請求海岸巡防機關或有權管轄之警察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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