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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中華民國為保存、保護及管理水下文化資產,得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簽訂雙邊、區域、多邊協定或國際文件。
主管機關得就水下文化資產之調查、研究、發掘、保存、通知及相關技術等事項,進行國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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