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同意,並通知貿易及關務主管機關:一、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申請文件。二、違反申請運出入目的或有銷售文物之行為。三、未依核定之期限運出入文物。四、外國運入之文物未全數復運出口,或本國運出之文物未全數復運進口。申請單位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於撤銷或廢止同意後五年內,不受理申請單位之其他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