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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申請文物運出入者(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外國運入文物須全數再運出,或本國運出文物須全數再運入。
二、不得有銷售目的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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