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必須加以保護需要之傳統技術,為在族群內或地方上自昔傳承迄今用以保存與修復各類文化資產所不可或缺之技能、知識及方法,包括所需工具或用品之修復、修理、製造等及其所需材料之生產或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