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本法第九十二條所定保存維護計畫,應依登錄個案需求為之,其內容如下:一、基本資料建檔。二、調查與紀錄製作。三、傳習或傳承活動。四、教育與推廣活動。五、保護與活化措施。六、定期追蹤紀錄。七、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