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就發見之疑似考古遺址進行調查,應邀請考古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進行會勘或專案研究評估。
經審議會參酌前項調查報告完成審議後,主管機關得採取或決定下列措施:一、停止工程進行。
二、變更施工方式或工程配置。
三、進行搶救發掘。
四、施工監看。
五、其他必要措施。
主管機關依前項採取搶救發掘措施時,應提出發掘之必要性評估,併送審議會審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