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本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三條所定保存計畫,其內容如下:一、基礎調查。二、法令研究。三、體制建構。四、管理維護。五、地區發展及經營、相關圖面等項目。前項保存計畫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二條所定之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及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之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