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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之範圍,主管機關得就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四周之地籍、街廓、紋理等條件認定之。
前項範圍至少應包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定著土地鄰接、隔道路鄰接之建築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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