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二目所定傳統工藝,包括裝飾、象徵、生活實用或其他以手工製作為主之傳統技藝,如編織、染作、刺繡、製陶、窯藝、琢玉、木作、髹漆、剪粘、雕塑、彩繪、裱褙、造紙、摹搨、作筆製墨及金工等。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