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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88條

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應即報主管機關處理。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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