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條古物依其珍貴稀有價值,分為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物價值之項目、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