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條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考古遺址調查、研究或發掘有關之採購,其採購方式、種類、程序、範圍、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及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