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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活用及保存者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保存技術人才養成工作。
前項養成內容,應著重保存技術與保存者經驗傳承、保存實務、工作倫理及專業知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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