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已登錄之保存技術,無加以保護需要時,應予廢止;其保存者之認定,亦同。
保存者死亡、喪失行為能力、團體解散或其他特殊情事,無法協助或進行保存、傳習及活用等工作者,得廢止保存者。
保存者有前二項情事者,其榮銜得予保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