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已登錄之保存技術,無加以保護需要時,應予廢止;其保存者之認定,亦同。保存者死亡、喪失行為能力、團體解散或其他特殊情事,無法協助或進行保存、傳習及活用等工作者,得廢止保存者。保存者有前二項情事者,其榮銜得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