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第三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及分類。二、保存技術描述。三、保存者之基本資料。四、登錄、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五、公告日期及文號。前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