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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重要保存技術之登錄,中央主管機關應擇下列急需保護者為之:一、有瀕臨滅失之虞。
二、其特殊性對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具有全國性之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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