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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文化景觀之登錄,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呈現人類與自然環境互動之定著地景。
二、能反映出土地永續利用之特殊技術、特定模式或價值。
三、能實質呈現特定產業生活與周邊環境關係,且具時代或社會意義。
重要文化景觀之登錄基準,係擇前項已登錄之文化景觀中對全國具特殊意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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