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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基本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國家應於各教育階段提供文化教育及藝文體驗之機會。
國家應鼓勵文化與藝術專業機構之設立,並推動各級學校開設文化及藝術課程。
國家應自行或委託學校、機構、法人、團體,辦理文化與藝術專業及行政人員之培育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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