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公有古物之複製及再複製,其形狀失真或品質低劣者,原保管機關(構)應停止複製及再複製,並監督已完成之不良複製品及再複製品予以銷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