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公有古物之複製或再複製,應標明為複製品或再複製品,並標示其複製或再複製時間、監製機關(構)及製作者、數量序號之字樣或記號。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