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主管機關對於無形文化資產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補助項目如下:一、無形文化資產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基礎普查、調查研究。二、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推廣。三、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紀錄、傳習、出版、活化、學術研討。四、與無形文化資產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相關之文化場域及設備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