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主管機關對於公有古物之補助項目如下:一、古物維護修復。二、古物展藏保存相關設備、數位化保存及保全、防災設施或監測設備等。三、古物及列冊追蹤文物之緊急搶救保存事項。四、古物複製、展覽、出版及其他活化利用事項。五、普查、調查研究、保存教育推廣、人才培訓及其他專案計畫。接受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補助者,古物保管機關(構)應依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