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主管機關對於公有聚落建築群之補助項目如下:一、保存及再發展計畫、規劃設計、登錄範圍內建物及環境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含監造、工作報告書、其他相關事項計畫)。二、登錄範圍內之全境巡察。三、普查、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四、其他專案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