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主管機關對於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補助項目如下: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含監造、工作報告書及其他相關事項)。二、管理維護。三、普查、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四、其他專案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