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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有及接受補助文化資產資料公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其改善:一、對所管有之文化資產資料未妥為收藏、管理維護或保存。
二、未依本辦法規定進行公開,或公開不力。
前項經輔導而未有效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移撥所管有之文化資產資料於相關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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