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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大陸地區古物來臺公開陳列、展覽(以下簡稱陳列展覽),應由臺灣地區機關(構)、博物館、學校及法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向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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