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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古物,指具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大陸地區可移動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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