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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檢附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申請文件。
二、利用大陸地區古物在臺期間,從事該古物買賣行為。
三、未經本部許可,變更陳列展覽場所。
四、陳列展覽逾期。
五、其他違反申請陳列展覽計畫及其目的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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