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檢附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申請文件。二、利用大陸地區古物在臺期間,從事該古物買賣行為。三、未經本部許可,變更陳列展覽場所。四、陳列展覽逾期。五、其他違反申請陳列展覽計畫及其目的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