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文建會得邀集學者、專家進行補助項目及費用之審核,其審核原則如下:一、災區歷史建築具一定保存價值者。二、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內容或修復計畫完備者。三、申請人配合意願高者。因保存價值較高或修復完成後願於一定期間內提供做公益使用者,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至修復項目所需總經費二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