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符合第二條之災區歷史建築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縣市政府申請補助:一、申請書一式二份。二、受損歷史建築所有權狀或房屋稅收據、房屋稅籍證明。三、受損歷史建築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權證明。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於二週內完成書表初審,彙整轉陳文建會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