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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獎勵由本人或推薦人檢具請獎事實相關資料,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底前彙集前項資料,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提報文建會審核通過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獎勵經查不實者,撤銷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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