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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主持人,須為對歷史建築修復富有研究之建築師、專家、學者或具相當資格者,且經中央歷史建築主管機關審核列冊上網,始得擔任。
前項主持人於參與評比時,尚有其他歷史建築或古蹟修復計畫、解體調查、工作報告書合約未完成,且其累計服務費已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者,不得參與。
但因不可抗力之原因無法完成合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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