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包括下列事項:一、歷史及修復沿革。二、建築調查,包括構造、損壞調查、破壞鑑定。三、原有工法研究及施工方法研究。四、符合比例之平面、立面、剖面及大樣等修復計畫圖說製作。五、環境調查。六、未來定期修復計畫。七、未來之再利用及管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