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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中央歷史建築主管機關為辦理修復績效評鑑,得由歷史建築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於修復工程完竣後先行辦理評鑑,並將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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