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原物修復工作應依照監造人現場指示,謹慎處理;施工中有疑義,應報請監造人立即處理。
前項疑義應由監造人會同原設計人報告歷史建築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如須辦理變更者,應依規定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