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廠商於施工前,須在監造單位督導下,清點、統計原有文物及構件,並詳予記錄。施工廠商應加強對於歷史建築重要文物及構件之保護,並辦理保全、保險。前項保全、保險費用,應編列於歷史建築修復工程預算書項目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