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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歷史建築修復工程之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屬內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在匠師者。
二、曾參與歷史建築咸古蹟修復工作,並載錄於正式工作報書中者。
三、領有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各該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歷史建築或古蹟修復工程培訓之結業證書者。
四、民族藝師或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培訓之匠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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