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歷史建築修復工程之工程定作廠商,須為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設立之營造業,並以下列為優先考慮對象:一、設籍於災區當地的合法營造業。二、長期關注及參與災區歷史建築緊急搶修之營造業。彩繪、剪黏或交趾陶等單項傳統技術性之修復工作,得遴選傳統匠師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