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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歷史建築修復工程之工程定作廠商,須為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設立之營造業,並以下列為優先考慮對象:一、設籍於災區當地的合法營造業。
二、長期關注及參與災區歷史建築緊急搶修之營造業。
彩繪、剪黏或交趾陶等單項傳統技術性之修復工作,得遴選傳統匠師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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