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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第四條之管理維護單位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得擅自修建、增建、改建或變更原有形貌、構造及材料。
管理期間有關歷史建築採購事項,依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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