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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第四條之管理維護單位得視需要研擬經營與再利用計畫,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
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一計畫範圍。
二經營管理方式。
三建築配合事項。
四保存維護計畫。
五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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