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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審議會委員於聘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化部得解聘之:一、一年內出席審議次數,未達該年度會議次數二分之一。
二、違反第七條保密規定。
三、違反前條迴避規定。
四、其他特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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