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得積極就下列事項,協助文化創意事業塑造國際品牌形象:一、知名國際展演、競賽、博覽會、文化藝術節慶等活動之參加。二、相關國際市場之拓展。三、人才、技術之國際交流;國際共同開發、研究及製作之參與。四、自有品牌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之推動。五、其他與自有品牌建立、推廣所需之設計、包裝、行銷管道、顧問諮詢等有關之事項。前項所定事項,得以獎勵或補助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