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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文化創意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免徵進口稅捐,其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報單,應註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文件文號,並檢附經濟部核發之國內無產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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